運動與休閒產業管理學分學程(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113.4.18核准終止)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運動與休閒產業管理學分學程
一、學程名稱
運動與休閒產業管理學分學程
二、學程名稱
本學程之設置宗旨在於整合本校各系科運動休閒產業管理之相關課程,培養產業界所需之管理技能整合的實務人才,增加學生競爭力,達到畢業即就業目標。
三、設置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
四、參與教學研究單位
本校各系科。
五、授課師資
本校各系科師資授課。
六、學程必修科目學分、選修學分及應修學分總數
1. 應修學分總數:20學分
2. 運動與休閒產業管理學分學程證明書:修滿規定之20學分者,檢具運動與休閒產業管理學分學程證明書核發申請表、歷年成績單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向企業管理系申請核發運動與休閒產業管理學分學程證明書。(本學程課程修課流程圖詳附件1)。
七、所需資源之安排
運用本校現有資源,並由相關單位配合教務系統之修改與開發。
八、行政管理
本學程由企業管理系主辦,各系科及教務處協助辦理相關事宜,學程學分證明書由企業管理系核發。
九、學程名稱招生名額
學程中之課程修課人數,依本校課程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修課人數超量時,以己修得部分學程學分之學生為優先。
十、學程名稱課程修習相關規定
1. 所修課程,若有先修課程擋修之規定,學生須自行修讀先修課程,以符合各院系組選課之要求。
2. 課程修習與學分抵免認定事宜,悉由本學程辦公室(企業管理系辦公室)辦理。
十一、學程名稱申請注意事項
1. 本校專科部、日間學制及進修學制學院部與碩士班學生皆可申請修讀本學程。
2. 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正本乙份,經原系所組主任同意簽章後,送至本學程辦公室,經審查並報教務處備查後,公布核准名單。
3. 學生修畢本學程課程學分者,於取得原系所組畢業資格後,由本校發給本學程修業證明書
4. 修讀本學程之學生若中途因故無法繼續修習,需填寫「終止修習運動與休閒產業管理學分學程申請書」,經原系所組主任簽章後,送至本學程辦公室辦理,終止其修習資格。
5. 修畢原系所組應修科目及學分數且成績合格,符合原系所組畢業資格但尚未修畢本學程課程學分者,若欲以原系所組資格畢業,需填寫「放棄修習運動與休閒產業管理學分學程申請書」,申請放棄修習本學程,經核可後,方可畢業。
6. 已修畢原系組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本學程課程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學年為限。但原系組已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者,則不得再申請。
7. 碩士生修習本學程者,其修業年限規定,依學程相關規定辦理。
8.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